某科技员工无审批加班费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无审批加班费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平日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后公司要求员工根据项目进度自主安排加班。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钉钉提交加班申请但未获审批,期间累计加班约3.5万元。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加班费,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提交的考勤记录和工作邮件能证明实际加班事实,要求公司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员工未按制度流程办理加班审批手续,且未明确加班时长,存在主张过度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质证时,公司仅提供内部加班审批制度文件,但未能出示张某某的加班申请被驳回的记录。张某某提交的考勤数据与邮件截图显示其存在频繁加班行为,公司虽对部分数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其平日加班事实,支持其主张的加班费请求,但指出公司应在制度中明确审批流程的法律效力。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的法律依据,员工需注意通过考勤、邮件等多维度固定加班证据。即使缺乏审批记录,实际加班事实仍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主张加班费具有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