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案,劳动者为普通员工,用人单位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加班费基数构成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5月,张某某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要求按实际工资计算基数。公司辩称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未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和补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岗位补贴等全部收入,公司仅认可基本工资。双方对工资结构认定存在根本分歧,且公司未提供书面加班费计算规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显示其月均收入约3.5万元。公司反驳称绩效奖金为浮动部分且未计入基数,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作为关键证据,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基数构成方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总额重新核算加班费,补发差额约1.2万元,但对未提供的部分加班记录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未约定则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若工资结构包含固定及浮动部分,应明确约定基数计算方式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应完善加班费计算规则书面化,避免口头约定。普通员工需保留工资构成证明及加班证据,注意时效主张。本案因公司未明确约定基数构成,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