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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实习生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实习生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约定实习期6个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在入职协议中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需求频繁加班,累计超时约30小时。公司以'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综合工时制应依法保障加班报酬权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其采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实习生协议未约定加班费,故无需支付。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制度适用范围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时核算依据,公司仅提交了部分项目排班表。张某某出示了手机考勤记录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辩称电子记录未经盖章无效,但仲裁委采纳了聊天记录中明确标注加班时间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说明综合工时制的具体计算方式,且实习生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用人单位与实习期内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劳动报酬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综合工时制需明确加班费计算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实施细则,实习生需在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与报酬条款,日常工作中应通过打卡记录、书面确认等方式保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