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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劳务派遣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往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35天。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岗位工资作为基础支付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应以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为基数,但公司认为岗位工资已包含全部薪酬要素。双方对加班费金额产生分歧,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按照更高基数补足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岗位工资已涵盖全部报酬,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两次庭审,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收入构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内部规章制度,但未就加班费计算方式作出具体说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同岗位职工工资结构说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同岗位职工平均工资,裁决公司补发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分析启示:用工单位应规范加班费计算标准,劳务派遣工需主动确认工资构成。本案因公司未明确基数导致举证责任转移,建议企业完善薪酬制度,员工应保留工资明细等关键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