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之争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之争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涉及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加班费计算基准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月均工资约3.5万元。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由基本工资8000元、绩效工资2.7万元构成。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加班未获足额支付,以实际发放的全额工资为基数申请加班费,公司则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标准进行抗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月收入3.5万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8000元为唯一标准,且绩效工资属浮动部分不应计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表。员工出示银行流水、工资条截图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每月固定发放全额工资并隐晦提及加班费标准。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绩效工资属于基本工资的组成部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全额工资3.5万元标准支付2024年4月至10月的加班费共计约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未约定则以实际工资为基数。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员工需保留工资证明材料。未签合同情况下,实际发放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