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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付综合工时加班费遭仲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综合工时加班费遭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3月,张某某发现公司仅按月平均工时结算工资,未按实际加班时长支付补偿。其通过钉钉考勤记录和邮件沟通截图,累计证明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存在超时工作现象,但公司以'已按综合工时制执行'为由拒绝额外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实际加班时长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季度结算覆盖加班费用。核心分歧在于综合工时制是否包含法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未明确告知制度的违法性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系统数据,但仅提供部分经员工修改的表格。员工提交的钉钉记录显示日常加班时长,邮件证据证明曾多次向主管询问制度细则。公司虽出示《综合工时工作安排表》但未说明与员工实际工时的差异,仲裁委采信员工提供的客观电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裁决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未结算的加班费约3.5万元及2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综合工时制下超时工作应支付150%-200%工资;《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8条:企业需明确告知工时安排及计算方式

分析启示: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建立完整告知机制与考勤记录系统,员工需主动留存工时证明材料。本案因公司制度文件不完整且未与实际执行情况对应,导致加班费主张被支持。建议定期核查工时统计口径,避免因制度模糊引发纠纷。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