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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补偿问题发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技术研发员。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计算标准。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80小时,公司仅按每月36小时上限支付加班费,其余部分以调休冲抵。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足额支付加班费,且未提供调休证明。公司辩称已按制度执行并安排调休,但无法出示相关审批记录。双方对加班时长及是否符合调休条件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手机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虽提供排班表但未说明综合工时计算方式。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未建立完整工时台账,最终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并给予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综合工时制下需明确工作时间安排及加班费计算标准,未依法执行的应支付补偿金

分析启示:该案警示企业必须规范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建立完整考勤档案。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电子打卡记录、工作沟通证据,及时主张权益。对于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可通过其他形式证据补强主张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