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员工追讨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制员工追讨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每月发放的300元加班补贴远低于法定标准,且考勤记录显示其连续6个月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员工多次通过邮件和微信向主管提出异议,公司均以'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为由拒绝补足差额。2024年9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约定支付加班费,要求补足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发放补贴且员工自愿加班,认为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公司仅提交了盖章的排班表。员工出示了与主管的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平台的考勤数据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考勤数据,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实施细则,且未按实际工作时间核算加班费。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1月至8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加班费;综合工时制需明确计算周期和休息时间安排。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时,必须书面告知员工具体计算规则及休息安排。员工维权需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及沟通证据,发现企业违法用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委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但要求证据链完整,对自愿加班主张需谨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