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获利息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获利息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及利息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持续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始终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发放标准。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通过银行流水及部分工资单证明其实际工资构成包含绩效奖金,遂主张加班费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全部工资收入,公司则认为仅按基本工资计算符合行业惯例。员工同时要求利息赔偿,公司否认存在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全体员工的工资结构说明,但公司未能提交。员工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到账金额远超基本工资,且工资单备注明确注明'含绩效'。公司辩称未签书面合同,但认可实际用工关系。仲裁员现场核查后确认员工举证有效,公司未就基数问题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并支持员工关于利息的请求,认定公司迟延支付构成违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民法典》第584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亦被援引支持利息诉求。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保存完整工资记录及考勤数据,用人单位需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若存在资金延迟支付情况,可主张法定孳息损失。维权时注意时效,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或超期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