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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基数调整遭企业拒绝引利息争议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调整遭企业拒绝引利息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连续三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公司单方将加班费计算基数由每月8000元调整为5000元,并未与员工协商亦未在工资单中体现调整依据。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原基数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同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计算基数应维持原工资标准,公司认为调整系基于岗位变动及绩效考核结果。员工提交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公司仅提供内部薪酬调整通知但未附员工签字确认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公司主张已通过邮件送达调整通知,但邮件记录显示仅部门负责人签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调整基数的合法性依据,其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未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则强调未收到书面通知且实际执行中未按新基数计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调整计算基数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无协商记录,裁决补足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的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对利息请求因缺乏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企业调整加班费基数须书面协商并公示,单方变更违法。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明,但利息主张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定赔偿为前提,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