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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后长期存在平日加班现象。其通过手机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屏及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每月平均加班15小时。公司虽承认存在加班情况,但主张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且张某某未提前报备,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于2024年11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属自愿且未约定报酬,同时质疑员工证据的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连续三个月的考勤记录(显示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工作群中与主管讨论加班安排的聊天记录、以及3名同事的证言。公司仅提供个别员工的考勤异常说明,但无法证明张某某存在虚假加班。仲裁委调取了公司内部OA系统数据,确认张某某的加班申请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10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1. 员工通过多维度证据链证明加班事实,建议保留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2. 公司需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3. 虽未签书面协议,但实际存在加班安排仍需支付报酬,注意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