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属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经常因项目需求进行平日加班。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诉求,公司以工资基数应为基本工资为由拒绝。张某某主张其实际工资包含绩效部分,应以总收入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提交了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等材料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为基数,公司则坚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基数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及工资结构说明,但未提供与张某某协商确认基数的证据。张某某出示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月均收入约3.5万元,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仲裁庭采纳了张某某提供的工资条与银行流水,认定公司存在计算标准不明确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张某某实际月工资收入的150%支付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1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且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当约定基数与实际收入不符时,应以实际工资为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并与劳动者协商确认,员工需保留工资结构证明及加班记录。本案关键在于工资构成的举证责任及基数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用工制度以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