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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落实综合工时员工获赔加班费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落实综合工时员工获赔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纠纷诉至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宣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入职时未书面告知相关制度内容,也未提供审批文件。张某某三年间累计加班超1200小时,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未额外核算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反综合工时工作制规定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落实综合工时制度,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取得综合工时资质,认为张某某加班时间包含法定休息日且未申请调休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部分工作邮件佐证。公司仅提供一份未载明员工信息的制度文件,且无法证明实际执行情况。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公示义务,结合考勤数据核算加班时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约2.8万元,扣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已支付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第11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公示制度内容,未公示的应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审批及公示程序,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仲裁实践中,制度文件缺失或执行不规范易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