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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加班费基数纠纷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加班费基数纠纷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外资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将年终绩效奖金纳入计算基数。公司辩称加班费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础,奖金属于浮动收入不包含在内。张某某提供近三年工资条、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收入包含固定奖金部分,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年终绩效奖金属于固定收入应纳入加班费基数,公司则认为奖金发放标准不固定且与工作表现挂钩,不应计入。双方对奖金性质及计算基数范围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单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出示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仲裁委重点审查奖金发放周期及金额稳定性,要求公司说明奖金计算逻辑。公司未能提供奖金与绩效直接挂钩的证据,仲裁庭采信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包含年终奖金的工资基数补发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奖金若为固定发放且具有工资性质,应纳入计算范围。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约定,保留奖金发放记录等证据。企业应明确计算基数范围并在制度中说明,避免因奖金性质认定产生争议。仲裁委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需证据充分证明奖金的固定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