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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法第44条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平日加班现象。公司虽口头承诺加班费计算标准,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完整的考勤记录制度。张某某通过手机打卡记录、邮件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半年内累计加班约60小时,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劳动法第44条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部分加班属自愿工作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标准,同时称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导致诉求难以核实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连续3个月的打卡记录、工作群中主管确认加班的聊天记录及2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表但无法解释为何存在大量未记录加班时段。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建立规范考勤制度且未约定加班费标准,推定加班事实存在,依法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同时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2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考勤及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如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工时统计等。未签劳动合同除主张加班费外,还可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维权时要注意仲裁时效期间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