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助普通员工追回某科技公司加班补偿
案件标题:证人证言助普通员工追回某科技公司加班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入职后长期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费情况。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离职为由向公司主张加班补偿,公司以'无加班记录'为由拒绝。张某某提交了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部分项目会议纪要,证明其加班事实。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累计平日加班120小时,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公司辩称考勤系统未记录相关加班时段,且张某某未提交有效工资单佐证加班费计算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出示同事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日常加班情况。公司虽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项目会议纪要及公司内部邮件记录,认定员工存在事实加班,但因部分时间节点缺乏直接证据,酌情调整补偿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46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但劳动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主张加班费应注重收集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多方证据。上市公司因用工管理规范化程度高,更易成为加班费争议焦点。建议企业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注意留存工作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