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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加班费未付外包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费未付外包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人员,因节假日加班费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受雇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测试工作。企业以项目外包形式用工,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累计加班128小时,主要集中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张某某主张企业应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但企业仅认可部分工作日加班,拒绝支付节假日三倍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企业抗辩称属外包合作无需承担用工责任,且认为部分加班系自愿加班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考勤记录及外包协议,但企业仅提交了零散的工作日志。张某某出示了企业钉钉系统考勤数据、节日工作群通知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节日安排。企业质证称考勤记录可篡改,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判定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8万元,工作日加班费按实际时长部分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但具备用工事实的,劳动关系成立

分析启示:外包用工需明确合同性质,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记录、工作群沟通等证据。企业需注意区分外包合作与直接用工关系,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义务不因用工形式改变而免除。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收集电子数据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