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调休协议未落实,追讨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签调休协议未落实,追讨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春节期间被要求连续加班7天。公司声称已通过调休制度抵消加班时长,但未实际安排调休。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实际加班事实,期间多次要求调休未果。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追讨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公司抗辩称其已签订调休协议可抵扣加班费,但未提供调休安排凭证。双方对调休制度适用范围及实际执行情况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公司仅出示了一份盖章但无具体日期的《调休申请表》。经质证发现该表格为格式文本,未记载实际调休安排。仲裁员现场调查后,认定公司未能履行调休义务,需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对调休申请表的效力不予认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可不支付加班费,但应优先考虑调休安排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留存完整的调休审批记录,仅凭协议无法证明履行义务。员工应注意保存加班证据及未调休的沟通记录。用人单位擅自将调休制度作为规避加班费的手段,可能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