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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班工索要加班费遭拒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轮班工索要加班费遭拒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平日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员工,公司实行三班倒轮班制。在职期间张某某平均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2小时,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工资构成中虽注明有加班补贴,但实际发放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绩效工资形式支付加班报酬,且考勤记录显示部分时段为休息日。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期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调取了公司监控录像,证实张某某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最终确认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考勤制度并明确工资构成,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时间证明。本案因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且存在制度瑕疵,导致部分责任认定。建议企业建立标准化加班审批流程,避免单方解释引发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