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加班费基数争议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实习生加班费基数争议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实习生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实习生,约定实习期6个月。期间公司要求其每日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但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时,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收入核算加班费,公司仅以实习薪资标准2000元/月为基数支付,张某某认为应按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总额计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实际收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认为实习期间无正式劳动关系,加班费应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工作量和收入情况。公司仅提供实习协议和部分绩效考核表。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重点审查了加班费计算标准的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裁定公司应按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平均绩效奖金5000元的合计80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计算基数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综合认定
分析启示:实习生维权需注意:1. 保留完整工作记录和收入证明 2. 争议期间及时主张权利 3. 计算基数应以实际工资构成为准,而非单纯约定薪资。企业应完善实习期薪酬制度,避免因计算标准不明确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