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约定月工资8000元。2024年某月,公司发放的工资条显示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000元和绩效工资3000元构成。张某某在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但公司仅以基本工资5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合计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认为应以全部工资8000元作为基数,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包含绩效工资的全月工资8000元为基数计算;公司辩称绩效工资为浮动部分,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纳入基数,且已按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基数范围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11月的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其绩效工资每月固定发放。公司出示内部薪酬制度文件,但无法提供已公示的证据。仲裁员通过调查确认公司未就加班费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且未依法调整基数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以8000元月工资为基数,补发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部分,总计约2.1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逾期将加付50%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固定发放的绩效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依法公示。员工应及时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若公司拒绝按法定基数支付,可依法主张差额部分。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导致败诉风险,小微企业更应注意规范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