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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执行标准的冲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但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6月张某某离职后主张公司2023年期间存在大量加班,要求按8000元基数主张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应以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平均12000元)作为基数,且张某某存在未提前申请加班的瑕疵。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8000元为基数,公司则认为绩效工资属于实际收入且未在合同中约定基数,应按12000元计算。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基数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2023年1-12月考勤记录、工资明细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存在加班事实。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及绩效考核制度,但未能说明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基数确定依据,其最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工资8000元为基数,支付张某某2023年度加班费共计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约定不明确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

分析启示: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企业需注意基数确定的合法性。劳动者应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对于约定不明条款可主张适用法定标准。仲裁实践中对合同条款解释应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倾向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