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员工追讨加班费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普通员工追讨加班费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离职后发现公司未按工资结构表核算加班费,主张支付差额及利息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利息诉求不成立。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全部工资构成,公司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准;员工要求支付利息,公司认为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结构表、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工资单。庭审中,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工资结构表的证明力,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但利息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利息诉求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时效规定处理。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结构表等证据证明约定基数;利息请求需注意时效,及时主张;企业须规范工资结构约定,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