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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加班超时公司拒付工资被仲裁

案件标题:张某某加班超时公司拒付工资被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请求依法裁决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每月工作220小时。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实际工作时长超过公司主张的综合工时,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加班费。张某某主张每月加班约80小时,公司则称所有工作时间均包含在综合工时内,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材料。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加班时间远超综合工时约定,公司未支付加班费违法;公司抗辩称已通过综合工时覆盖全部工作时间,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认为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加班时长计算方式和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打卡记录、部分工作群聊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长。公司仅提供2022年的考勤表和一份模糊的综合工时制度公示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2023年后的考勤数据,但公司未能提供,致使部分加班事实无法核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说明综合工时的具体计算规则,且未按法定标准支付超时加班费,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超时加班工资约3.5万元,但因部分加班时长证据不足,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综合工时制下超过法定工时部分应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需明确公示工时制度及计算规则。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度公示要求,避免模糊约定。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证据,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可依法主张权益。仲裁中证据完整性直接影响胜诉结果,用人单位应对用工管理负举证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