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机构拒付加班费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非营利机构拒付加班费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在职期间张某某经常性加班,公司仅以每日餐补和交通补贴替代加班费支付。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补偿,主张公司未依法核算加班时间导致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仍应支付超时工作补偿,企业抗辩称已通过福利补贴覆盖加班成本,双方就工作时长认定标准及补贴性质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打卡记录、工资条及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公司仅提供模糊的员工手册条款,无法完整说明考勤统计方式。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企业未建立规范的综合工时记录系统,且补贴标准未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加班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 monthly 月 超过法定标准的,应按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同样需遵守劳动法规定,综合工时制不等于无限制加班。建议企业完善工时记录制度,员工应保留考勤证据并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企业虽声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提供完整证据链,导致部分赔偿主张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