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员工加班未调休获赔加班费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员工加班未调休获赔加班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度。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3.5万元工作量,但公司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费。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企业违反劳动法第41条规定。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通过弹性工作制平衡工时且未超法定上限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调休审批材料,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加班审批表。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及工作日志,证明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周期。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已依法安排休息时间,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期间综合工时加班费共计约8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分析启示:综合工时制下企业需完善考勤记录留存制度,员工应保留加班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因公司未能完整举证调休情况,导致部分加班费主张获支持,提醒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