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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成关键证据员工追讨加班补偿胜诉

案件标题:工资条成关键证据员工追讨加班补偿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至8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程序员岗位,期间因项目紧急需每周加班20小时以上。公司每月工资条显示'加班费已计入绩效',但实际发放工资中未体现加班费明细。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补偿金,公司则称加班费已通过绩效工资形式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资条中的'加班费'备注应作为单独补偿依据;公司认为绩效工资已包含全部加班费用,且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绩效核算标准,公司仅提交模糊的绩效方案。张某某出示连续6个月工资条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庭采信工资条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确认工资条为有效举证材料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保存工资条等书面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费核算方式。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时,应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