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凭证人证言追讨值班加班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凭证人证言追讨值班加班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值班加班费补偿标准产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要求其每周参与两次夜间值班工作。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与主管确认值班性质,但公司始终未明确支付标准。期间共发生5次值班记录,每次持续4小时,公司仅支付基础工资未额外补偿。张某某收集3名同事证言,证明值班期间实际工作状态,但公司以'值班非加班'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应按加班费标准支付,公司则认为值班属于工作安排范畴且无书面协议,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同事证人证言及值班考勤表。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中'值班不计加班费'的条款。仲裁员重点审查证人证言与值班记录的时间吻合度,结合企业实际运营需求认定值班性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值班补偿费用约3.5万元,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以及《关于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第13条对值班报酬的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明确区分值班与加班性质,建立书面值班制度。员工主张值班报酬时,需收集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证人证言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