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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月工资约3.5万元。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约定'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加班费'。2024年4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60小时,但公司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应以基本工资3.5万元为基数,公司则称绩效工资占比过高,且认为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3.5万元为基数,公司认为应以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为基数。双方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公司主张该条款已涵盖所有工资构成,张某某则认为该表述模糊且未明确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银行流水、钉钉考勤截图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日常工资结构。公司出示了工资单及绩效考核制度,但无法说明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员工工资构成说明,公司以'内部文件未备案'为由拒绝提供,最终采信张某某证据认定基数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基本工资3.5万元基数补发4月至8月加班费约1.3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需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分析启示:建议普通员工入职时明确约定工资结构及加班费计算方式,保留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小微企业因管理制度不规范易出现基数争议,员工可通过银行流水、电子打卡记录等间接证据维权,但需注意举证期限及仲裁时效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