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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加班费补偿金案:综合工时周期争议

案件标题:张某某加班费补偿金案:综合工时周期争议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因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计算周期。张某某主张其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平均每月加班120小时,要求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认为应按年度综合计算,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故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月计算加班费并要求补偿金,公司坚持按年度综合工时制核算,认为员工未履行审批手续且数据不完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制备案文件及周期内工时台账。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显示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但未明确说明需员工主动申请补差。张某某出示了3个月的打卡记录及邮件沟通截图,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周期适用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具体周期,支持张某某主张的4-6月期间加班费补偿,按月平均工资的150%计算,共计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第12条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及加班费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综合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及审批流程。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时记录,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可主张按实际工作时长计算补偿。仲裁机构对制度公示完整性审查严格,企业合规管理需规范化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