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数据缺失败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数据缺失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劳动报酬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约定每月25日发放工资。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公司要求其累计加班120小时,但发放的加班费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张某某主张应包含岗位补贴和绩效奖金。公司称已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但因系统升级导致部分加班记录缺失,无法核实具体时长与基数。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及绩效奖金,公司则认为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存在根本分歧,且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数据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考勤记录与工资明细,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纸质记录,且存在涂改痕迹。员工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存在额外补贴发放情况。公司辩称补贴属于绩效部分,非固定收入,但未能提供发放标准书面文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保存考勤数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但员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绩效奖金应纳入计算基数,故支持其部分加班费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考勤与薪酬记录制度,员工需保留工资构成明细及加班证据。本案因公司数据缺失导致部分责任,但员工未能完全证明补贴性质,提示实务中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并定期备份数据,员工可要求公司提供电子化记录以增强主张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