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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平日加班时长争议仲裁裁决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平日加班时长争议仲裁裁决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时长及加班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多次通过企业微信接收加班任务通知。2024年5月,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长达半年的平日加班现象,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承认存在临时加班安排,但称已通过调休抵消,并质疑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通过企业微信收到的加班通知及实际工作时间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则以未签订加班协议、考勤系统显示正常工时为由否认加班时长,双方对加班期间的具体工时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聊天记录截图、邮件通知及同事证言。公司提出考勤系统故障导致部分数据缺失,并申请对聊天记录进行笔迹鉴定。仲裁委根据证据关联性及举证规则,认定企业微信记录具有证明效力,但部分时段因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而采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2024年4月后的加班主张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流程并留存记录,员工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加班安排。电子证据需注意保存完整性,考勤系统故障时应积极举证证明加班事实,避免因举证瑕疵导致部分诉求受损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