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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长期存在超时工作现象。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亦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张某某主张其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而公司仅认可绩效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双方就薪酬标准产生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公司认为应以绩效工资为基数。争议核心在于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且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通过其他形式与员工协商确定基数。

仲裁过程: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加班情况。公司答辩称已通过企业内部系统公示薪酬方案,但无法出示员工确认记录。仲裁过程中,双方就工资构成项的合理性展开辩论,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裁决公司按基本工资标准补发约3.5万元加班费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执行。

分析启示:企业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员工需留存工资结构证明材料。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约定标准,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因证据缺失导致赔偿责任扩大,提示企业完善薪酬制度合规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