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追讨加班费遭某科技公司拒付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讨加班费遭某科技公司拒付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8000元、绩效工资4000元。2024年3月张某某发现公司实际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导致加班费不足。公司称绩效工资属浮动部分不应计入基数,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考勤记录。员工多次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总额1.2万元作为加班费基数,公司则认为仅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符合行业惯例,并称员工未提交完整考勤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双方对基数计算标准及加班时长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近三年工资结构说明及考勤数据,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显示绩效工资存在季度浮动情况。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构成。经质证,仲裁委认为合同约定明确,公司单方面变更基数缺乏依据,且员工提供的流水可佐证基本工资发放情况。庭审中双方就基数合理性展开辩论,仲裁委采信劳动合同条款及工资流水作为核心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月工资1.2万元为基数,支付张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3.2万元,驳回员工关于奖金部分的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擅自变更计算基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基数存在法定调整情形,应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劳动合同需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建议企业规范工资结构说明。员工应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实证材料,避免仅依赖绩效工资浮动主张权益。仲裁委强调合同文本的约束力,凸显书面约定在争议解决中的核心地位。企业若未落实合同条款,可能面临差额补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