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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值班加班费纠纷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值班加班费纠纷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值班制度未明确界定加班性质,引发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多次被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值班。公司值班守则仅规定'需保持通讯畅通',未明确值班期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值班28天,其中12天深夜值班,但公司仅按正常出勤核算工资。张某某向人事部多次提出加班费申请遭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同事李某、王某的证人证言及值班记录表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实际履行工作职责应视为加班,要求支付28天值班加班费;公司认为值班属于工作安排范畴,但未构成法定加班,且考勤系统显示'值班'为独立考勤项,公司已支付值班补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出示了2024年3月至6月的值班记录表(含具体时间、工作内容)、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实值班期间需处理突发技术问题),以及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工资构成。公司质证认为值班记录存在瑕疵,证人证言需核实真实性,并提交考勤系统截图证明'值班'已单独计酬。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值班记录进行笔迹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后结合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在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因工作需要实际履行了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职责,且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值班已单独计酬,裁决公司支付额外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完善值班制度文件,明确区分工作时间与值班时间。员工需注意保留值班期间实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任务单、工作记录等。仲裁时效方面,本案在争议发生后1年内提出申请,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的时效要求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