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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机构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非营利机构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该公司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双方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执行员,期间经常因公益活动需加班。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自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累计欠付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确定基数。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截图及部分工资发放记录,但未完整保存加班审批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双方对加班时间及工资标准的认定存在根本分歧,公司认为部分加班未经审批不应计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单。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供工资标准调整依据。仲裁委传唤张某某说明加班情况,确认其主张的加班时间基本属实,但因部分加班无审批记录,难以全额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约2.8万元,对2024年4月至6月因证据不足的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0%-100%支付。非营利组织亦需遵守该规定,不得以组织性质规避法定责任。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口头约定。员工应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证据,对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可通过工资单、工作群记录等间接证据主张权利。本案中因部分证据缺失导致诉求部分被驳回,提醒劳动者及时收集证据并注意仲裁时效。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