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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成关键证据 张某某追回加班费

案件标题:工资条成关键证据 张某某追回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多次因项目需求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虽有考勤记录显示加班时长,但每月工资条仅体现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未标注加班费。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系自愿且已通过调休处理,工资条未列明加班费属于双方约定事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加班审批记录和考勤系统数据,但公司仅提交了模糊的电子考勤截图。张某某出示连续6个月工资条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公司承认工资条真实性但主张加班费已包含在绩效奖金中,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举证未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工资条与考勤记录,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工资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工资条作为关键证据可直观反映工资构成,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明细标注。员工应注意保存工资条原件及考勤记录,若企业以调休抵扣加班费需明确书面约定。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导致败诉,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用人单位存在管理漏洞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