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按综合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民企未按综合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方式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计算周期。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公司以月为单位按固定工资发放,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加班时长。经核查,其2023年全年累计加班约120小时,但公司仅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其余加班费以调休抵扣。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结算的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全部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调休方式补偿,并提供内部排班表证明加班时长已纳入工作安排。双方对加班统计表的真实性及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打卡记录、邮件沟通截图及自行统计的加班明细表。公司对打卡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统计表格式不规范。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考勤数据进行核验,确认张某某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制度约定的弹性范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综合工时制度补发张某某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认定公司调休制度未明确告知员工且未依法报备。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