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追讨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讨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支付2024年某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公司要求其每周工作6天,每天加班2小时,但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150%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未提前报备且未约定加班费支付标准,存在用工管理权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连续3个月的考勤记录截图、工作群中负责人要求加班的聊天记录及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虽否认部分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采纳电子证据并结合工作性质认定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5月平日加班费合计约2.8万元,对部分加班时段因考勤记录不完整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考勤制度,避免口头约定用工条件。员工需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如无书面合同,仍可通过电子记录、证人证言等主张权利,但需承担部分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