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超时加班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超时加班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违反综合工时制度超时安排工作,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实际每月平均安排其加班超过36小时。张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考勤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变相超时用工行为。连续6个月累计加班时长达约3.5万元的工资标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制度规定,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依法实行综合工时制,且张某某未签订合同导致工资标准无法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时,公司提交的综合工时审批文件显示仅审批了每月26小时加班额度。张某某出示的打卡记录与聊天记录显示其实际工作时长远超审批范围。公司虽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提供完整书面通知文件,仲裁员结合证据判定存在制度执行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2024年4月至9月期间超出综合工时额度的加班费共计约1.2万元,并支付违法超时用工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综合工时制应以月为周期计算加班时长,且需提供完整审批材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综合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及时向劳动者公示制度细则。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沟通证据等材料,对超时工作及时提出异议。本案中公司制度执行不严成为败诉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