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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未向人社部门备案。2024年某月期间,因项目紧急需经常加班,张某某通过微信向主管多次申请调休未果,公司仅按固定工资支付,未额外核算加班费。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支付综合工时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工作制支付加班费,要求核算3个月加班时长并支付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规定备案,且加班属项目急需,应视为自愿工作,无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3名同事证词,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仅提供内部工时制度文件,但无法出示备案证明。仲裁委认定企业未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采信员工提供的电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按综合工时工作制标准,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必须依法备案,员工应及时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仲裁时长计算需结合实际出勤数据,未备案的综合工时制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需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