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司机加班费纠纷仲裁结果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司机加班费纠纷仲裁结果
基本信息:司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送货车司机,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每月工作220小时。实际工作中,张某某需根据客户需求随时待命,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累计工作26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报酬,未将超出标准时间的工时计入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差额部分应按1.5倍工资标准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超时工作应属加班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结算,且司机岗位属特殊工时制豁免范畴,无需额外支付加班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时核算依据,公司提交的排班表显示张某某月均工作210小时。但张某某出示的第三方物流平台打卡记录与客户沟通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约定。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实,确认张某某存在100小时超时记录,但公司主张其中30小时属紧急任务无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超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约3.5万元,扣除30小时应急任务补贴后执行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第八条,综合工时制岗位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220小时部分,用人单位应按150%标准支付加班费,但因紧急任务需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协商处理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特殊工时制度备案材料,明确区分正常工时与应急工时。司机等岗位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工作记录和考勤数据,对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情况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