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平日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的情况。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张某某主张应按其基本工资(约3.5万元)的150%支付平日加班费。双方对加班时长无争议,但对计算基数存在根本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公司抗辩:未约定基数且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争议核心在于未明确约定情况下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定认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提交了模糊的薪资构成表。员工出示了三年间的考勤记录、工作群加班确认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包含绩效奖金与基本工资。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有效反驳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工资条与银行流水,确认基本工资构成,裁决公司补发平日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明确约定未明确时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完善加班管理制度并公示,员工应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未约定计算基数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