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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利息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利息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连续三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因项目紧急常加班,但公司始终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包含年终奖及绩效津贴。2024年6月张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近三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企业认为仅需按基本工资计算;员工未能完整提供加班审批记录,但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佐证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企业承认存在未签订合同情形但拒绝调整基数。员工出示近三年工资条及银行流水显示实际收入高于基本工资,企业则提交考勤系统记录主张部分加班未审批。经比对证据,仲裁委认定企业刻意隐瞒工资构成,但员工未能证明全部加班时长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补发加班费差额2.1万元,并承担50%利息损失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但企业未依法公示工资结构,且员工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非固定部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工资构成并公示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审批记录等直接证据。本案因企业未依法告知基数构成导致不利,但员工举证不足影响了利息诉求的全部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