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综合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结算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岗位涉及生产管理。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正常工作时间外累计加班约80小时,公司仅按固定薪资结算,未额外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发现后,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单及排班表等材料,主张补发约3.5万元加班费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加班费,应依法支付;公司辩称已通过书面文件告知制度细则,且员工未保留完整加班记录,存在举证瑕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供电子考勤系统截图、同事证言及银行流水佐证加班事实,公司仅出示一份制度公示文件。仲裁委实地核查后,确认公司未实际履行综合工时制的法定要求,且未对加班时间进行有效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综合工时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度规定,及时公示并留存工时记录;员工应主动留存考勤、排班等直接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诉求。本案中,企业虽有制度公示,但实际执行偏离法定标准,导致部分支持员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