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员工追讨加班补偿金遭拒案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员工追讨加班补偿金遭拒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超标加班补偿金问题发生劳动争议,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项目紧急多次延长工作时间。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公示具体计算标准。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连续3个月月均加班超30小时,且公司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公司主张已按综合工时制度执行,无需额外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加班时长已超出综合工时制度允许范围,公司应支付补偿金;公司则称已依法核准综合工时制,实际加班时间已包含在周期内,无需另行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制度实施细则及考勤数据,但公司仅提交了年度工时统计表。张某某出示的考勤记录显示其2024年6-8月存在大量夜间加班,且公司未对超时工作进行审批记录。庭审中公司承认制度文件缺失关键细节,但辩称已履行备案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对超标部分加班时长支持补偿金诉求,但因部分考勤数据缺失,按实际可核实的约3.5万元金额裁决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须完善公示义务,员工应注意保存加班证据。本案因公司制度文件不完整导致补偿金额折减,提示企业应规范工时管理,员工需注意举证时效与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