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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拒付综合工时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非营利组织拒付综合工时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引发仲裁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具体计算标准。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72小时,期间多次通过企业微信向主管确认加班时长,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未发放额外加班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调休抵扣。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通过调休方式处理加班时长,且员工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系统数据,但公司仅提供部分纸质记录。员工出示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自行统计的加班时长表,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电子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核算综合工时加班费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综合工时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安排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实际出勤时间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实施细则,员工需及时留存加班记录及沟通证据。用工单位未明确工时计算标准,员工可通过电子证据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