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凭同事证言追讨平日加班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凭同事证言追讨平日加班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平日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案由涉及加班费追讨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常因项目紧急需平日加班。2024年5月,张某某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3个月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考勤记录显示其加班时间不足。张某某提交了3名同事的证言,称其常在公司留至晚上处理事务,并提供了部分邮件记录佐证加班事实。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则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加班事实存在,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核实考勤系统数据,公司拒绝提供完整记录。张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其同事李某某、王某某及赵某均证实张某某存在平日加班现象,且邮件记录中包含张某某与上级确认加班任务的沟通内容。公司虽主张考勤记录不完整,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信证人证言及邮件记录,确认加班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部分加班时段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法定情形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时段的客观证据,证人证言应搭配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佐证。外资企业更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制度缺失导致举证责任承担。本案中公司虽未签劳动合同,但考勤系统缺失客观证据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