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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公司败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公司败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发生劳动争议,诉至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主张近三年累计加班约3.5万元,要求按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公司则以绩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进行抵扣,双方就基数认定产生严重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公司抗辩认为绩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且需扣除社保公积金,双方对计算基数的法律定义存在根本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实际工资结构。公司反驳称绩效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并提交内部薪酬制度文件。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劳动合同条款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适用问题,要求双方补充工资构成明细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裁决支持张某某按基本工资标准主张加班费,要求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并支付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未明确约定的应以基本工资为基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结构证明材料。未约定基数时,应优先适用基本工资标准。本案中企业因条款模糊导致败诉,提示企业应当规范工资制度表述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