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支付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公示实施细则。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45天,公司仅支付部分值班补贴。张某某提交的工时审批表显示其多次超时工作,但表格中仅公司方签字,无员工确认栏。公司辩称已通过钉钉系统打卡记录考勤,但系统数据仅显示出勤天数未体现具体工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制支付超时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工时审批表缺失员工签字且打卡记录已覆盖考勤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承认存在加班情况但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出示连续6个月的工时审批表及邮件记录,证明公司曾多次承诺执行综合工时制。公司质证称审批表格式不规范,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要求公司补充考勤记录,其提交的钉钉数据因系统故障缺失关键时段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工时审批表虽不完整但能佐证加班事实,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分析启示:国企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度执行流程,完善审批表签字程序;员工需注意留存工时记录与沟通证据,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维权效果